2015年4月,良庆区五象大路某酒店的房子所有人梁先生与杨先生签订《房子租借合同》,合同内容约好允许杨先生转租部分房子。同年5月,杨先生将酒店大堂北门的一组柜台出租给王某作运营烟酒茶叶,租金按年付出。合同约好2016年2月18日至2018年2月17日两年时间内,每年租金均为215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付出了2016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的租金21500元。2017年2月15日,王某向杨先生转账2474元作为2017年2月18日至2018年2月17日的租金。但此后,王某以杨先生自2016年4月1日把其订货卷烟的银行卡暂停,致使其无法运营卷烟生意为由,以为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2月期间不该核算租金,故其未向杨先生付出所欠剩下租金。
经屡次追讨未果后,杨先生无法将王某诉至法院。后通过法院确定,两边合同约好的2017年2月18日至2018年2月17日的租金为21500元,约好的交租金期限为上一起租期满后10日内。现王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杨先生转账了2474元租金后,未向杨先生足额付出新一年度租金。法院最终判令解除杨先生与王某的《房子租借合同》,判定收效起3日内王某自行搬离良庆区五象大路某酒店大堂北门一组柜台,将房子交还给杨先生。
但判定收效后,王某一向未搬离酒店大堂北门一组柜台。杨先生无法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进入履行阶段今后,王某一向处于“失联”状况,为保证请求人合法权益,良庆区法院决议安排强制腾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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