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出台
12月1日,从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颁布施行,进一步优化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破解群众遇到的难题。2012年,市政府出台《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第一次修改,今年进行第二次修改。《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加上机构改革对部门职责和名称进行了调整,以及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实际需要。因此,市政府将《办法》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计划,并由市司法局、市住建局按照立法程序完成修改工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次修订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如根据民法典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规定,删去原《办法》中“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的规定。考虑到原《办法》所规定的“未购买”“补充购买”公摊,其本质都是补缴尚未缴纳的公摊面积价款,将原《办法》中涉及“未购买”或者“补充购买”公摊面积的表述修改为“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修改后的表述更符合民法典精神,也更加便于理解。
此外,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如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部门,将原《办法》规定的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修改为向“税务部门”缴纳。明确应分摊的共有部门建筑面积价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以售房单位为核算主体分设售房款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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